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張政仕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張柏榮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6年度上聲議字第
1444號),聲請交付審判,復經本院於106年10月16日裁定駁回
聲請後,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 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 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以 106年度聲判字第21號裁定,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該駁回聲請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 即聲請人張政仕不服原裁定所提抗告,於法即有未合,自不 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