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08號
CYDM,106,聲,1208,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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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紘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紘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紘鈞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1年5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06年11月21日法授 矯字第1060186877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 月,確定後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 部矯正署106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770號函、106 年11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1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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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