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復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復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復堯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9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06年11月 17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7月及1年2月,確定後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 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 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 10600000010號函、106年11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 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1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