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國昌
上列受刑人因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
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國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國昌前犯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24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