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李孟儒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康麗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353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