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35號
CYDM,106,單聲沒,135,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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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賴春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緩字第86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帳冊參本、傳真機、錄音機各壹臺,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賴春秀因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前段、第268 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105 年度速偵字第1149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 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機、錄音機各1 臺、六 合彩帳冊3 本,宣告沒收之。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公布,並自民 國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 ,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5 年度速偵字第11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確認 無誤。而扣案之上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 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 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 第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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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