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0號
NTDV,106,除,60,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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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仁
代 理 人 王品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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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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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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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十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6年5月15日 │97,702元 │9831416 │ │
│ │司 黃啓倫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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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