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蔡和成即財團法人省立埔里高級工業學校文教基金
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省立埔里高級工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省立埔里高級工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一、二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省立埔里高級工業學校文 教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於民國87年9 月25日通過將捐助 章程第3 條、第6 條、第9 條修訂如附件一即第一、二屆條 文對照表所示,又於89年12月28日通過將捐助章程第3 條、 第6 條修訂如附件二即第二、三屆條文對照表所示,嗣於10 4 年2 月6 日104 年度第1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上開2 次條文 之修訂,業經南投縣政府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 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省立埔里 高級工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04 年2 月6 日104 年度第1 次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暨修 訂對照表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即南投縣政府 ,財團法人省立埔里高級工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於104 年度第 1 次董事會議通過追認之捐助章程修正案,業經備查在案, 有南投縣政府106 年11月7 日府教社字第1060231954號函在 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省立 埔里高級工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一、二條文 對照表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