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64號
NTDV,106,司聲,164,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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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陸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 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 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 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 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 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 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分別定有明 文。是以,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間向相對人訂購皮料 數批,惟因系爭皮料具有明顯瑕疵,業經聲請人解除契約並 要求相對人取回系爭皮料,惟相對人均未取回,故聲請人以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取回上開皮料,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 而無法送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目前亦行蹤不明,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為南投縣○○市○○路000號,法定 代理人洪永淋住居所為南投縣○○市○○路000號,有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次查相對人法定代 理人洪永淋之戶籍住所為臺中市○○區○○里○○○街00巷 00號2樓之2,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聲請人所提信封原 本所示,聲請人僅對南投縣○○市○○路000號號為寄發通 知,而未對其他前開住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尚難逕認相對 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述聲請公示送 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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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