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83號
NTDV,106,司票,383,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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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陳鈞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趙益崇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3件(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 。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 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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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