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04號
NTDV,106,司拍,104,2017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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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相 對 人 柯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柯秀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張文章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 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民國77年12月3日起至107年12月3日止,約定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張文章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張文章於86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 款5,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12月9日,清償期屆至後 ,債務人張文章未依約清償,尚負欠聲請人本金5,900,000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 本院98年度司執愛字第9328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三、經本院於106年11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柯秀梅及債務人張大 國(即債務人張文章之遺產管理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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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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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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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同德 │ │46 │ │805.15 │全部 │柯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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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