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尚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玟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三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