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04號
NTDV,106,司促,5404,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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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上乘
債 務 人 黃千芳即黃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上乘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黃千芳
  即黃麗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077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上乘自106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2267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黃千芳即黃麗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上乘、黃│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226,74│千芳即黃麗│月1日起   │      │點一五    │
│  │5元  │紅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上乘、黃│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6,74│千芳即黃麗│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紅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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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