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0號
NTDV,105,訴,460,2017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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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喬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南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輪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件,不服
106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9,51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錫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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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輪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