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啓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啓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啓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定應執行刑及判 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5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 行中,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罪刑,並以104 年度聲字 第1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復於105 年 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受刑人於104 年5 月19日入監執行上揭 等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1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1月 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10323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