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515號
NTDM,106,審易,515,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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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松根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
第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松根明知南投縣○○鎮○○路0段00 號為告訴人李侃珊之住宅,未得告訴人之同意,基於侵入住 宅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17日16時10分許,走入上開屋內 ,而侵入告訴人之住處,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 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妨 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 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 告訴乃論。又告訴人因與被告成立調解,於106年10月25日 具狀撤回對被告無故侵入住宅罪之告訴一節,有本院調解成 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可憑(院卷23頁、24頁) 。是告訴人對被告之本件無故侵入住宅告訴,業經告訴人撤 回,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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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