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307號
TNEV,106,南簡補,307,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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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蔡劉猫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蕭奕泉城邦營造有限
公司、郭華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5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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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