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蔡劉猫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蕭奕泉、城邦營造有限
公司、郭華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5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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