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6年度,302號
TNEV,106,南簡補,302,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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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楊冠群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坤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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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