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蕭淵隆
被 告 莊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淑芳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
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
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變更分配
表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348,819 元,是以,本院以該數額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