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李黃秀美
被 上訴人 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簡字第8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9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20日及 在途期間2日,於106年10月17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年 10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在 卷足憑,顯已逾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