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475號
TNEV,106,南簡,1475,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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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75號
原   告 蔡啟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清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00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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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