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399號
TNEV,106,南簡,1399,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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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鄭川平
      鄭麗珠
      鄭專同
      鄭吉立
      鄭英昌
      鄭武宗
      鄭川田
      鄭英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鄭川平於民國94年間向伊申請現金卡使 用,截至106 年8 月10日為止,共積欠新臺幣383,040 元及 利息未清償,已陷於無資力。經查,被告之母鄭林布死亡遺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及同段39-1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被告鄭川平未拋棄繼承,應與其他被告等人 共同繼承,惟其因積欠上開債務,恐繼承遺產後為伊所追索 ,而與其他被告為遺產分割協議,由被告鄭麗珠單獨繼承系 爭土地,並於100 年2 月7 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被告鄭川 平將其應繼承分財產無償移轉予鄭麗珠,有害及伊之債權之 受償,伊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訴請 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並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間就鄭林布所遺系爭土地之遺產分割協議 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鄭麗珠於100 年2 月7 日就鄭林布所遺系爭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 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 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 36號、95年台上字第1637號、98年台上字第2457號裁判要旨 參照)。同理,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倘經全體繼承人協議 分割,該分割遺產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



僅就某個別財產協議分割,故就債務人與他繼承人所為不利 於己之遺產分割協議,縱認其債權人可得訴請撤銷,仍應對 全部遺產為之,不得僅以遺產中某個別財產之分配,訴請法 院撤銷。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鄭林布之遺產,除系爭土地外, 尚有其他財產,業經被告等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此有臺南 市安南地政事務所106 年8 月30日函附之分割繼承登記案件 影本可稽(見本院南司簡調卷第43-49 頁)。是依前段說明 ,原告就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個別財產(系爭土地) ,訴請撤銷,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 回。又本件遺產分割協議既尚未撤銷,被告鄭麗珠依遺產分 割協議,辦理系爭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即屬有效,原告併 請求其塗銷此部分分割繼承登記,亦屬無據,應併予駁回。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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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