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267號
TNEV,106,南簡,1267,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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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袁培倫
訴訟代理人 蕭燕雪
被   告 黃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1
0月16日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定有明文。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 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 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 ,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 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 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 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12紙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兩造間為直接前後手關係,然兩造間並無金錢借貸 或任何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存在,系爭本票乃無效票據,故 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對原告主張票據債權等情,請求確認被 告所執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 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具狀主 張因系爭本票為無效票據,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 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241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依強制 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追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追加聲明系 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見本院卷第27至 28頁)。惟查,原告追加聲明請求撤銷之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其執行法院為臺北地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執行法院 即臺北地院專屬管轄,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追加,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257條規定不合,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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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
│001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5年9月9日 │105年9月10日 │TH17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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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5年10月10日 │105年10月11日 │TH175928│
├──┼──────┼──────┼───────┼───────┼────┤
│003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1日 │TH175929│
├──┼──────┼──────┼───────┼───────┼────┤
│004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5年12月10日 │105年12月11日 │TH17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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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1日 │TH17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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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6年2月10日 │106年2月11日 │TH17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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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6年3月10日 │106年3月11日 │TH17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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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6年4月10日 │106年4月11日 │TH175935│
├──┼──────┼──────┼───────┼───────┼────┤
│009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1日 │TH17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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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6年6月10日 │106年6月11日 │TH175937│
├──┼──────┼──────┼───────┼───────┼────┤
│011 │105年9月9日 │50,000元 │106年7月10日 │106年7月11日 │TH17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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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5年9月9日 │2,500,000元 │105年9月9日 │105年9月10日 │TH21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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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