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217號
TNEV,106,南小補,217,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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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更生
代 理 人 陳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月慧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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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