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更生
代 理 人 陳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月慧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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