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張國強即緯恆企業行
被 告 運聖刀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7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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