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969號
TNEV,106,南小,969,201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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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969號
原   告 臺南市北區延平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坤福 
被   告 陳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9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0日上午11時5 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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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