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1126號
TNEV,106,南小,1126,2017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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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26號
原   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小月
訴訟代理人 黃治平
被   告 李讚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讚福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 日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106年 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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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