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202號
TNEV,105,南簡,1202,2017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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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許庭嬬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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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