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考銓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408號
TPBA,106,訴,1408,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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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8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考試院
代 表 人 伍錦霖(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考銓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核其訴狀,就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事實上 及法律上之陳述未記載完足,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 判長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26日送達由原告之同居人簽收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106年11月3日提出書狀, 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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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