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寶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施穎弘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姚妤嬙 律師
李柏毅 律師
參 加 人 林璟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璟毅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林璟毅認原告將其105年度考績「四等(優良)」考評之 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 為,因此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申請,經被告作成 106年勞裁字第9號裁決決定(下稱該裁決決定),該裁決決 定確認原告將林璟毅105年度考績考核評定為四等(優良) 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 行為,並命原告撤銷對林璟毅所為之該項考評行為,且原告 應於接獲裁決決定書之翌日起30日內對林璟毅另為適當之考 評,如有應發績效獎金者,即應予補發。原告不服該裁決決 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請求:(一)原裁決決 定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林璟毅為該裁決決定之申請人,本院認定,原告於本 件訴訟聲請撤銷該裁決決定,若本件訴訟依原告之請求判決 該裁決決定應予撤銷,則林璟毅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 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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