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被 告 胡家泰
(寫好被告刪被告) (支付命令在下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金額轉換■元。
( 原告僅繳納■金額轉換■元,尚欠■金額轉換■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支付命令已繳500)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應繳裁判費■金額轉換■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金額轉換■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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