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939號
TPEV,106,北補,939,201711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被   告 胡家泰
(寫好被告刪被告) (支付命令在下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金額轉換■元。
( 原告僅繳納■金額轉換■元,尚欠■金額轉換■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支付命令已繳500)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應繳裁判費■金額轉換■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金額轉換■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