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930號
TPEV,106,北補,930,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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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佳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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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