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28號
原 告 龍翔噴漆工程行即賴俊槐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貳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伍
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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