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19號
原 告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霈謙即劉奕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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