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894號
TPEV,106,北補,894,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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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陳泓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修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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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