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815號
TPEV,106,北補,815,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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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15號
原   告 台灣海盟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敬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黃柏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Lanx Chimera Sdn Bhd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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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盟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