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杰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華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被 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訴訟代理人 邱培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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