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29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季佩芃律師被 告 曾浩晉 曾裕盛 曾瀞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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