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8729號
TPEV,106,北簡,8729,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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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2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曾浩晉
      曾裕盛
      曾瀞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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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