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971號
TPEV,106,北簡,7971,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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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71號
上 訴 人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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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