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拍賣股票無效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5687號
TPEV,106,北簡,5687,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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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687號
原   告 黃亞麗
訴訟代理人 黃壁川律師
被   告 謝素関
被   告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方鳴壽律師
被   告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嘉甫律師
      李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股票無效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5月
8日起訴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
繳納裁判費5,4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先
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如無交易價額,或雙方就交易價額有所
爭執致難逕援為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時,法院應依職權為必
要之調查,不得逕以當事人陳報單僅一次之買賣價額作為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唯一依據。另尚未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公司股票,屬
有價證券,倘有股東出賣多次之交易價格,法院自非不得參酌歷
來交易價值及公司淨值,依職權調查該股票客觀上之價值如何,
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33號裁定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位
瑞崎公司)自106年1月起至106年5月8日本件起訴時並無任何交
易記錄(參卷附106年10月23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於起訴
後僅於106年6月間有1筆交易記錄,尚不足作為系爭股票客觀上
之價值。另查,數位瑞崎公司於105年度之資產淨值(即資產扣
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449,109,462元,有數位瑞崎公司105年
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在卷可參,而數位瑞崎公司登記已發行股份
總數為100萬股,原告請求確認拍賣股票(5萬股)無效事件,屬
財產權訴訟,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2,455,473元(計算式:449,109,462元x50,000股÷1,000
,000股=22,455,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9,64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4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04,
248元。據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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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