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24號原 告 張傳修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被 告 統帥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屏華訴訟代理人 古文賢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