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524號
TPEV,106,北簡,524,2017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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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24號
原   告 張傳修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被   告 統帥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屏華
訴訟代理人 古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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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