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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4584號
TPEV,106,北簡,4584,2017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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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段培理
      童威齊
      林鴻安
被   告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復華
被   告 何佳興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
│編號│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記載 │原判決更正後 │
├──┼──────┼──────┼─────────┤
│ 1 │當事人欄被告│何佳興 │被告何佳興
│ │部分 │ │ │
├──┼──────┼──────┼─────────┤
│ 2 │主文欄第 2項│漏列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 3 │主文欄第 4項│本判決得假執│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
│ │(由原主文欄│行。… │行。 │
│ │第 3項移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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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