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4984號
TPEV,106,北簡,14984,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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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984號
原   告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連世芳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7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69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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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