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82號
原 告 林光政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被 告 萬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宏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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