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4387號
TPEV,106,北簡,14387,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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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387號
原   告 河東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文
被   告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約定:「本合約如有 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如有 爭議致涉訴訟時,雙方合意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原告依前開租賃契 約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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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河東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