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8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炭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貳仟
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