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340號
TPEV,106,北簡,1340,201711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蘇木火 
訴訟代理人 蘇永順 
      蘇文青 
被   告 何淑暖 
訴訟代理人 談炎麟 
      談虹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件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三日北土技字第一0六三000一三九三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所示方式,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五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支付浴室修繕費用 新臺幣(下同)19,000元,及精神賠償費用30萬元,合計共 319,000 元;嗣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更 正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此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6 樓房 屋(下稱6 樓房屋)所有權人,原告則為臺北市○○區○○ 路00號5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因被告所有 6 樓房屋之浴室自105 年6 月起漏水嚴重致原告所有系爭房 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持續有污水流下,經原告屢請被告處理 均未獲置理,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應屬專有部分之 修繕、管理、維護,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修繕費用;縱認屬共 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仍應由兩造共同負擔維修費用 ;系爭房屋係因原告不當使用致主臥室浴室上方天花板及管 道間之平頂排水管破損而生漏水,非可歸責於被告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四、查原告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6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



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自105 年6 月起發生漏水等情, 有系爭房屋漏水照片(卷第4-7 、10頁)、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16、25頁)為憑,復為兩造無爭執 (卷第62頁背面),應堪認屬實。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責 將系爭房屋依鑑定報告書所示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則為被告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2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9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 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 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4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 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 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 ,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10 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系爭房屋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致多處污損,有 原告提出現場照片(卷第5-10頁)為據。經本院委請臺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原因為鑑定 ,該會106 年9 月13日北土技字第10630001393 號鑑定報告 之鑑定結果為:⑴5 樓浴室天花板漏水現象應係6 樓浴廁水 經由地坪排水孔向下流動,經5 樓平頂排水管時,因排水管 有局部破損情形,造成水從破損處向管外滲流,而產生造成 5 樓浴室天花板有漏水情形,建議更換5 樓浴室平頂排水管 。⑵5 樓浴室結構樓版與該排水管交接處四周有明顯的水痕 ,應係6 樓浴室地坪防水層有局部失效所造成,建議更新6 樓浴室地坪防水層等語,有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 年9 月 13日函文(卷第136 頁)暨北土技字第10630001393 號鑑定 報告書可稽,足認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原因係因 6 樓浴廁水經由地坪排水孔向下流動,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 結構樓版與平頂排水管交接處水痕係6 樓浴室地坪防水層有 局部失效所所致,而被告既係6 樓房屋所有權人,復未能舉 證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 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等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其所有6 樓房屋內屬於房屋成分 之浴室地坪防水層局部失效致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 天花板漏水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 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 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 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 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 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 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 第3 款、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雖以前 詞置辯,惟查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之漏水原因為被告 所有6 樓房屋浴室地坪防水層局部失效致6 樓浴廁水經由地 坪排水孔向下流動,業經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如前,足 見系爭房屋漏水原因確係被告專有之6 樓房屋浴室地坪防水 層局部失效所致,而非屬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 之管線所致,被告辯稱應由原告全部或共同負擔漏水之修繕 費用云云,洵屬無據。
㈢按我國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 為例外,故原則上被害人應請求債務人回復原狀,惟若回復 原狀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 人之意願時,為期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 保障,始例外准許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98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修繕方法為:⑴ 臺北市○○區○○路00號5 樓房屋主臥室浴室平頂排水管有 局部破損部分,進行排水管更換作業:1.原有5 樓浴室原有 天花板已有發霉情形,需進行敲除及運棄;2.使用鋸片將原 有排水管破損區域切除,切除時應保留原排水管預定接合長 度(1.2 倍管徑);3.採用PVC 排水管及排水接頭,將切除 區域進行更換,接合方式採用二次緊密插入法,並於接合兩 端皆塗上膠合劑;4.施工完成後,應於6 樓浴室地坪排水孔 處再進行持續性的沖水測試,檢測排水管是否有無滲漏水情 形;5.新作5 樓主臥室浴室天花板;6.以上建議應全面檢查 浴室平頂排水管及經由專業廠商施工。⑵臺北市○○區○○ 路00號6 樓浴室地坪更新防水層作業:1.鏟除原有地坪及牆 面磁磚、粉刷層及防水層至原有結構體,並打掃乾淨無灰塵 ,牆面鏟除高度至少20公分;2.將結構表面破損或凹凸不平 處,使用彈性水泥砂漿將其修補至平順;3.底漆塗佈:毛刷 或滾輪刷均勻塗佈底漆,水泥地坪有起沙現象時需加強之;



4.PU防水材塗佈:將PU防水材主劑、硬化劑依一定比例充份 均勻攪拌,倒入地坪中,以鋸齒狀鏝刀刮塗以控制用量與厚 度使其均勻平坦,塗佈於落水管處時應向管內延伸10公分以 上;5.防水表面層處理:防水材舖設後經一天(24小時)以 上,始可再施作面層塗佈;6.施工完成24小時後,全面做積 水試驗(試驗時間72小時);7.注意落水頭處之防水施工; 8.以上建議應經專業廠商施工,由專業技師督導施工等情, 有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北土技字第10630001393 號鑑定報告 書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依上開鑑定報告書 所示方式將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220 元
第一審鑑定費 240,000 元
合 計 241,220 元
備 註:原告原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319,000元,因而繳納裁 判費超過前揭金額,嗣因減縮聲明,故超過前揭訴訟 費用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