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5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龔君安
被 告 羅曉菁
被 告 羅淑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下午2 時48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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