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88號
原 告 吳祉瑩(即吳宜純)
訴訟代理人 吳建華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朱松偉
訴訟代理人 廖振宏
被 告 周振明
被 告 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彭翊鳳
被 告 張一瑩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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