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3091號
TPEV,106,北小,3091,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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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91號
原   告 陳怡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送達住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 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 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雖以黃意雅為被告,惟未提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 及送達住址,原告之起訴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 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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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